牙买加奴隶社会的社会秩序

人气 5220   2012-9-21 23:35

尽管有法律、法典和规定,在牙买加受束缚的黑人并不是公道的受恩者。法庭服务于奴隶主的而非奴隶的利益,法律典籍中从没有规定过奴隶权利的法律。相反,奴隶法倒是规定了什么是奴隶所不能干的事,即规定了他在种植园范围以外的活动限制。在种植园内,那就由种植园主规定他们的限制了。政府作为一个执行机构是虚弱的。决定奴隶的行为是否适当的权力落在奴隶主手中。

由此可以看出,十八世纪牙买加社会是由其各集团之间一套复杂的相互关系所组成的。在牙买加法律上,牙买加社会成员主要分为三大类:拥有完全公民权的自由人、拥有有限公民权的自由人和没有公民权的占人口的大多数的非自由人。十九世纪初,白人全部是自由人。罗马天主教徒、自由黑人和犹太人仅享有有限的公民权,而黑奴则是不自由的,不能享受社会的法律权利。在文化方面,社会中自由部分与非自由部分之间有一条鸿沟。举凡宗教习俗、亲族和配偶的观念、家庭组织、语言、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娱乐消遣和民间歌曲等,各社会集团都有其自身的发展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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